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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遂平县小型水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浏览次数:657 投稿:管理员 来源: 发布时间:2023-02-23

遂政办〔2023〕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景区和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

《遂平县小型水库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3年2月21日








遂平县小型水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县小型水库管理,建立符合我县县情、水情和社会经济发展要求的小型水库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建立责权明确、管理科学、运行规范、良性发展的小型水库工程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落实管护经费,搞好小型水利工程的管理与维护,保障水库安全运行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长效发挥水库的防洪减灾、农田灌溉等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水库除险加固和运行管护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21]8号)和水利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健全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和运行管护机制意见》(办运管[2021]263号)以及《河南省小型水库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71号)的文件精神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的小型水库建设、运行管理、防汛安全、工程维护、开发经营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小型水库,是指总库容为10万立方米以上1000万立方米以下(不含本数)的水库,分为小(1)型水库和小(2)型水库。小(1)型水库是指库容在100万立方米以上1000万立方米以下(不含本数)的水库,小(2)型水库是指库容在10万立方米以上100万立方米以下(不含本数)的水库。

第三条 县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解决小型水库的管理体制和经费保障等重大问题,并将所管护的小型水库管理人员经费和工程养护经费足额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健全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小型水库重大突发事件和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

第四条 小型水库的运行安全由县人民政府负责,县人民政府确定一名政府领导成员为水库安全责任人。

第五条 小型水库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负有以下工作职责:(一)监督落实辖区内小型水库的防汛、日常管理及安全生产等工作;(二)负责组织小型水库抗洪、抢险,解决水库工程管理范围内的水事纠纷等。

第六条 遂平县水利局是全县小型水库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领导全县小型水库管理工作,理顺小型水库管护机制,履行行业指导和监督职责。

第七条 遂平县水利局下宋水库管理所是全县小型水库的管护主体,其主要职责:

(一)落实小型水库管护人员,制定并落实小型水库管理各项制度,对小型水库管护工作实施监管和考核;编制水库调度运用方案,对水库大坝进行注册登记,并对水库安全直接负责。

(二)按照国家规定定期组织对小型水库进行安全鉴定。经鉴定为病险水库的,应当限期除险加固。在未加固前,应当采取必要的控制运用措施或者其他措施确保水库安全运行。

(三)负责小型水库的日常运行和管理工作,按照水库管理制度要求,实施水库调度运用,开展水库日常安全检查与工程维护,进行大坝安全巡视检查,报告大坝安全情况。

第八条 十七座小型水库不在单独成立管理机构,由遂平县下宋水库管理所(县小型水库管理中心)统一管理,管理人员增加5人,由县水利局内部调剂,管理单位明确一名副所长专职负责小型水库管理工作。管护人员聘任可由管理单位以向社会购买服务等方式解决。

全县小型水库管护经费(包括维修、养护经费及人员工资)标准每年按小(1)型水库5万元/座,小(2)水库管护经费3万元/座,管护经费纳入县级年度财政预算。

第九条 建立管护人员聘任、培训上岗、备案、考核制度,管护人员应相对固定,年龄宜在5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责任心强,初中以上文化,能熟练掌握各种管护技能,熟练识别各种险情及掌握各种应对措施。

第十条 水库管护人员开展日常管护巡查每日1-2次,汛期加密巡查频次,遇集中强降雨或有险情时要24小时值守。要加强小水库管护人员的管理考核,考核工作每年12月进行,对于责任心强,管护责任落实好的管护人员进行适当奖励,对于不合格的管护人员进行解聘,对于管护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章 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

第十一条 县政府按照下列规定,划定小型水库的管理和保护范围,并埋设界桩。

(一)小型水库的管理范围为:大坝及其他设施占地;沿库岸迁赔高程线以内;主副坝下游坡脚外不少于20米不超过50米的区域,山丘区大坝两头至分水岭之间,平原区两坝头外延50米与大坝上、下游坡脚外50米延长线之间;输、泄水建筑物边线外不少于10米不超过50米的区域。

(二)小型水库的保护范围为:设计最高洪水位线以内,大坝管理范围外延不少于50米不超过100米以内的区域。

第十二条 县水利局负责规范和加强小型水库管理和保护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并会同相关单位,加大执法力度,对在水库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从事违法活动的,严格依法查处。

第十三条 在小型水库管理范围内建设工程项目,其工程建设方案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有关规定报经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在建设过程中接受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需要扩建、改建、拆除或者损坏原有小型水库工程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承担扩建、改建费用或者损失补偿费用。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小型水库安全运行的活动:

(一)在小型水库管理范围内设置排污口,倾倒堆放、排放有毒有害物质和垃圾、渣土等废弃物;

(二)在小型水库内筑坝或者填占水库;

(三)侵占或者损毁、破坏小型水库工程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和设备;

(四)在坝体、溢洪道、输水设施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进行垦殖、堆放杂物等;

(五)擅自启闭水库闸门以及其他设施或者强行从水库中提水、引水;

(六)毒鱼、炸鱼、电鱼等危害水库安全运行的活动;

(七)在小型水库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从事爆破、钻探、采石、打井、采砂、取土、修坟等活动;

(八)其他妨碍小型水库安全运行的活动。

第三章 运行管理和维修养护

第十五条 小型水库的运用,应当在保证安全和河流生态基流的前提下,发挥综合效益。

通过租赁、承包、股份合作等形式利用小型水库开展经营活动的,应当按照统一的《小型水库经营合同(范本)》签订合同,合同期限原则上不能超过20年。对过去已签订的小型水库经营合同(协议)的水库进行清理和规范,使之符合本细则要求。对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的经营合同(协议)应予以终止。利用小型水库开展经营活动不得影响水库的安全运行和防汛抢险调度,不得污染水体和破坏生态环境。

小型水库按照“经常养护、及时维修、养重于修、修重于抢”的原则进行日常维修养护。维修养护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防洪度汛

第十六条 小型水库的管护主体应当制定小型水库汛期控制运用计划和防汛抢险应急预案,依法报县防汛指挥机构批准。

小型水库防汛抢险应急预案的主要内容包括:工程基本情况水文、汛期安全调度计划、突发事件危害性分析、险情监测与报告、险情抢护、应急保障以及预案的启动与结束等。

第十七条 小型水库的管护主体水库管理单位应当在每年汛前按照有关规定做好防汛物资储备工作,保证水情传递、报警和各有关单位之间通讯通畅。

第十八条 小型水库的管护主体应当在汛前、汛后对小型水库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息的,应当及时排除;发现重大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报告。

第十九条 在汛期,小型水库管护人员应当根据汛期控制运用计划和当地有管辖权的防汛指挥机构的指令,进行水库的调度运用,加强水库巡查,发现险情时,应当立即采取抢护措施,并及时向县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防汛指挥机构及乡镇人民政府报告。

小型水库出现垮坝危险时,水库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向预计的垮坝淹没地区发出警报,及时做好转移工作。

第五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条 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小型水库安全责任制、机构人员、工程设施、管理制度、应急预案等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掌握辖区内小型水库总体状况,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并督促管护主体管理单位改进小型水库管理。

第二十一条 小型水库工程建筑物应满足安全运用要求。不能满足要求的,应依据有关管理办法和技术标准进行改造、加固,或采取限制运用的措施。

第二十二条 对存在病险的水库应采取有效措施,限期消除安全隐患,确保水库大坝安全。对符合降等或报废条件的小型水库,按规定实施降等或报废。

第二十三条 下宋水库管理所(县小型水库管理中心)对核准存在的较大安全隐患应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或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治理经费,明确治理责任,按要求进行整改,消除安全隐患。

第二十四条  小型水库管理工作中出现违规违法行为及其他情形的,依据《河南省小型水库管理办法》(省政府令171号)处理。

第二十五条 企业和其他组织投资建设的小型水库参照本细则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遂平县小型水库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遂政办[2017]5号)同时作废。





相关解读:《遂平县小型水库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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