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景区、新区和县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
《遂平县产业集聚区企业分类综合评价实施方案(试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1月18日
遂平县产业集聚区企业分类综合评价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打好转型发展攻坚战的实施方案》(豫发〔2017〕18号),引导推动企业加快转型升级,增强产业集聚区对转型发展攻坚的支撑带动作用,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质量第一、效益优先,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亩均产出、创新引领、绿色发展为导向,构建综合评价、实绩排序、分类施策、动态管理的企业转型发展引导机制,配套实施正向激励与反向倒逼相结合的差别化政策措施,推动产业集取区企业对标改造、提档升级,促进产业高端化、绿色化、智能化、融合化发展,提高产业集聚区供给体系质量和全要素生产率,为打造竞争力强的先进制造业集群提供有力支撑。
二、评价范围
产业集聚区内规模以上制造业企业开展分类综合评价。投产未满两年的新办企业和新达到规模以上标准未满两年的企业,可暂不纳入评价范围。
三、评价方法
(一)指标及基本分值。主要评价亩均税收、亩均主营业务收入、亩均利润、研发投入强度、单位能耗总产值、主要污染物达标排放等6项指标,基本分值分别为30、15、15、20、10、10。指标体系与具体评分标准见附件。
(二)指标基准值。对亩均税收、亩均主营业务收入、亩均利润、研发投入强度、单位能耗总产值等5项指标,可参照上年产业集聚区企业平均值,按照适当上浮并不低于上年基准值的原则,按年度确定产业集聚区企业评价的统一基准值。
(三)计分方法。企业总得分为每项指标得分与加分项得分之和。
1、指标计分。亩均收、亩均主营业务收入、亩均利润、研发投入强度、单位能耗总产值等指标得分为该指标值除以基准值乘以基本分值,单项指标最高得分不超过该项指标基本分值的1.2倍,最低为零分;企业某项指标为负值或空缺的,该项得分为零。环境保护指标根据主要污染物达标排放、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等情况计算得分。
2、加分项。符合境内外上市公司(不含各类挂牌企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拥有省级及以上研发平台的企业、近2年获得中国质量奖或省长质量奖的企业、国家级智能制造试点示范企业或省级及以上智能车间/工厂、省级及以上水效领跑者企业等条件的,在评价指标得分结果的基础上分别加1-2分,总加分分值不超过10分。
四、评价分类
根据年度综合评价结果,将产业集聚区企业分成A、B、C三类。A类为优先发展类,B类为鼓励提升类,C类为倒逼转型类。
五、组织实施
(一)责任分工
1、产业集聚区发展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我县产业集聚区企业分类综合评价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综合指导;负责组织发改、统计、国税、地税、环保、国土等部门确定评价范围,制定评价工作流程并开展综合评价。
2、县产业集聚区负责统筹推进企业分类综合评价工作。
3、统计部门负责各项指标的解释、核算和指导工作,并提
供主营业务收入、工业总产值、利润总额、研发投入强度、综合耗能等数据。
4、用地面积由国土资源部门提供并审核。
5、税收实际贡献由国税、地税部门提供。
6、环境保护指标由由环保部门提供。
7、加分项分别由金融监管服务、统计、工商质监、科工信委、水利等部门认定。
8、其他。当年发生亡人以上安全生产事故,节能降耗或污染减排年度任务未完成的企业,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为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分别由安监、科工信委、环保工商质监等部门认定。已列入淘汰关停和化解过剩产能的企业由科工信委牵头认定。相关部门负责对提供企业评价指标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二)评价程序
1、每年1月25日前产业集聚区发展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确定当年产业集聚区制造业企业综合评价企业清单,并安排好评价工作。
2、各单位应于每年1月31日前将有关数据报送到产业集聚区。
3、县产业集聚区应于每年2月10日前完成区内企业分类综合评价数据汇总,将并将评价指标数据和评价结果报送产业集聚区发展联席会议办公室。
4、产业集聚区发展联席会议负责组织发改、统计、国税、地税、国土、环保、工信等于每年2月15日前对制造业企业数据进行综合评价并及时上报市相关部门。
六、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县产业集聚区分类综合评价工作是在县产业集聚区联席会议领导小组领导下开展。县产业集聚区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协调督导、整体推进,定期召开会议,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县产业集聚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实施。相关部门按照责任分工落实承担任务,并及时向产业集聚区管委会上报有关数据。
(二)细化工作方案。各责任单位要按照分工细化工作内容、明确责任领导和具体负责人。要积极配合、加强协作,确保综合评价工作按期完成。
附件:1、产业集聚区企业综合评价指标体系
2、评价指标说明
3、企业综合评价责任领导和具体负责人
附件3
企业综合评价责任领导和具体负责人
序号 |
单位名称 |
责任领导
及电话 |
具体负责人
及电话 |
1 |
发改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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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集聚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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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国土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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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统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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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国税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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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地税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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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环保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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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金融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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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工商质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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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科工信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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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安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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