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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平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府合同管理工作的意见
浏览次数:2250 投稿:管理员 来源: 发布时间:2022-01-25

遂政〔2022〕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景区、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县直各单位: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减少因合同不规范、不完整或者怠于履行等产生的纠纷,维护政府合同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建设法治政府、责任政府、诚信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现就加强我县政府合同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政府合同及合同管理的概念
政府合同是指县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管委会)、县直单位或县政府授权实施机构等单位在行政管理、公共服务以及民事经济活动中,作为一方当事人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经过协商一致所订立的涉及国有资产、财政资金使用和公共资源利用的契约性法律文件。具体包括以下类型:
(一)城市基础设施等国有资产(包括无形资产)的投资、建设、租赁、承包、托管、出借、买卖、担保、物业管理等合同;
(二)行政征收、征用、委托合同;
(三)借款、资助、补贴等合同;

(四)招商引资合同;
(五)其他政府合同。
政府合同管理是指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备案、归档等全过程的监督管理。


二、政府合同的管理措施

(一)明确合同管理主体。政府合同的承办单位是合同管理的主体,承办单位不明确的,由县政府指定承办单位。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合同管理的第一责任人。承办单位必须明确分管领导和工作人员具体负责有关合同管理工作。承办单位分管领导和具体工作人员对合同管理负直接责任。

(二)明确合同管理职责。承办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合同管理职责:

1.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及本意见规定程序,依法签订合同;

2.按照依法、公平的原则,开展合同磋商、起草,审查合同具体条款内容,确保政府方利益不受损失;

3.按照合同约定,依法全面履行政府方义务;

4.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及时行使行政监督职责;

5.按照合同约定,督促合同相对方依法及时履行合同义务;

6.根据合同履行情况,及时提请政府行使通知、催告、变更或解除合同、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

7.建立健全合同管理相关制度和工作机制;

8.加强对合同管理人员的职业道德素养和专业技术素养的培训;

9.每季度向县政府书面报告合同履行情况。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重大变更或无法履行的,及时将有关情况上报县政府。

(三)明确合同核心条款内容。政府合同必须明确约定下列内容:

1.当事人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

2.合同标的,比如具体合作内容、数量、质量要求、价款和报酬等;

3.合同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4.双方的权利义务。特别要明确政府相关审批职责,和合同履行的监督权利;

5.合同变更、终止或解除条件。必须明确约定政府方可以变更、终止或解除合同的具体情形;

6.违约责任。必须明确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的计算方法;

7.解决争议的方法;

8.保密条款;

9.合同签署日期。

(四)严格合同签订程序。合同必须履行下列签订程序:

1.磋商。承办单位负责组织与合同相对方的谈判、协商工作。重大合同,应当邀请法律、技术等方面专业人员参与谈判,提供相关支持。承办单位应当负责调查合同相对方的主体资格、资信状况、履约能力等情况。确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律师事务所进行尽职调查。

2.文本起草。合同文本一般由承办单位起草,若由对方当事人起草的,承办单位应当充分协商,做到权利义务对等。合同承办单位应认真研究签约事项,对合同主要条款进行认真审查。承办单位还应当对合同订立可能产生的经济、法律后果和对社会稳定的影响等进行预先分析评估,必要时可以邀请有关专家进行论证。对于重大合同可组织专家就专业性、技术性等方面进行法律风险评估论证,就有关条款征求监察委、发改、财政、审计等部门意见。

3.合法性审查。合同签订前应经本级政府司法行政机构和县政府合同管理办公室提出合法性审查意见。承办单位在报送合法性审查时,应一并报送下列材料:①合同草案;②合同相对方的主体资格、资信状况、履约能力等情况材料;③专家论证意见;④有关单位意见建议;⑤合同订立的依据、批准文件等。本级政府司法行政机构一般应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合法性审查意见,重大合同可延长至7个工作日。政府司法行政机构和县政府合同管理办公室主要审查合同双方当事人是否具备合法资格,合同内容是否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性规定,合同约定有无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者利益,合同权利义务是否对等,合同核心条款是否缺失,文字表述是否严谨规范,合同订立是否履行法定程序等内容。承办单位应当根据合法性审查意见对合同草案进行修改,形成合同正式文本。承办单位对审查意见有异议的,应及时反馈、沟通。经沟通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报县政府决定。未经合法性审查的合同不得提交审批,不得签署。

4.报批。承办单位必须将合同报经县政府研究同意后,才能签署。承办单位报批时应提交下列材料:①合同草案;②合法性审查意见;③合同对方的主体资格、资信状况、履约能力等情况材料;④专家论证意见;⑤有关单位意见建议;⑥合同订立的依据、批准文件等。

5.签署。合同被批准后,由县政府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署。其他人员签署的,应得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书面授权。签署后即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合同经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后,按法律、法规规定或双方约定,必须办理公证、鉴证或报上级机关批准的,承办单位应代表县政府办理公证、鉴证或报批手续。

(五)加强对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监管。当出现下列情形时,承办单位应当及时向县政府提交预警报告,提出相应对策或者建议,及时行使不安抗辩权、合同解除权、违约责任追究权等法定权利,最大程度避免和减少政府方损失:

1.不可抗力、合同依据的法律法规政策修改或者废止;

2.签订合同时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3.相对人财产状况恶化、丧失商业信誉或者有丧失、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其他情形;

4.相对人预期违约或其他可能影响合同履行的情形;

5.政府方预期违约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合同履行的情形。

合同在履行过程中产生纠纷的,承办单位应及时与合同对方当事人进行沟通协商,查明情况,客观评估可能产生的不利后果,可能对政府方权益造成重大损害或使公共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或威胁的,承办单位应及时向县政府书面报告,并采取措施应对合同风险。合同纠纷的处理过程中,承办单位未经县政府同意,不得放弃属于政府方享有的合法权益,也不得无故拒不履行政府应当承担的义务。

承办单位应每半年开展一次合同履行情况的评审,及时发现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问题,合理控制合同风险。必要时,可邀请司法、审计部门参与评审或者委托律师事务所等第三方机构评审。

(六)严格合同备案、归档制度。正式合同文本应至少一式三份。承办单位应于合同签订后3个工作日内将正式合同文本一份及相关材料报送县政府合同管理办公室备案;承办单位要建立合同归档制度,指定内设科室负责政府合同的登记、汇总、保存工作。合同订立、履行过程中取得的所有材料,应当及时编号、登记、保管;符合归档条件的,移交档案部门。

三、部门合同的管理要求

(一)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包括政府授权实施机构、政府部门管理机构、政府投融资机构)要参照本意见第二条规定措施,制定本部门本单位合同管理规定,明确合同全过程监管举措。

(二)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包括政府授权实施机构、政府部门管理机构、政府投融资机构)的办公室负责合同管理的具体工作。县司法局、县政府合同管理办公室及县政府投融资机构法务部门承担合法性审查职责。未经合法性审查的合同不得提交部门领导审批,不得签署。

(三)各乡镇、街道、景区和产业集聚区所辖各村(社区)、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对外所签订合同,所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景区和产业集聚区管委会负责,参照本意见进行监管。

四、加强领导,强化责任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加强政府合同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结合本意见要求,建立健全本单位政府合同管理制度,细化分解任务,层层压实责任,强化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确保政府合同在法治轨道上,依法及时得到履行,切实维护政府方合法权益。

(二)强化法律责任。合同承办单位或其他相关单位存在下列情形的,由监察机关依法依纪追究行政责任;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责任单位承担;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收受贿赂,与他人恶意串通,损害政府方利益;

2.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超越职权,导致政府遭受经济损失;

3.未妥善保管政府合同资料、档案材料,导致政府遭受经济损失;

4.其他因故意或过失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况。





2022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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