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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政〔2023〕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景区、开发区管委会,县直各单位:
现将《遂平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3年3月13日
遂平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管理,解决住房困难的城镇居民家庭、城镇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住房问题。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意见》(建保〔2019〕55号)、《驻马店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驻政办〔2014〕7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分配、使用、退出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居民住房困难家庭及城镇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引进人才等住房困难群体租赁的保障性住房。
第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分配和管理工作遵循“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社会参与;公开公正,严格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管全县公共租赁住房工作,县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具体实施公共租赁住房的出租工作,政府指定的国有公司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合同签订、租金收取、日常维修与物业管理工作。县发改、财政、住建、公安、自然资源、民政、人社、住房公积金、税务、司法、市场监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相关工作。政府住房保障管理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第六条 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建立和完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
第二章 准入与租金
第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为本县县城户籍和在遂平县有稳定就业的非县城户籍的住房困难家庭。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家庭,可确定为出租对象:
(一)具有本县县城户籍,在本县城范围内无自有房产或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7平方米和未租住公有住房。
(二)新就业职工:应当持有大中专院校、职校毕业证书,自毕业时起未满5年;在本县签订1年以上就业合同,在本县无住房。
(三)外来务工人员:在本县签订劳动合同并就业1年以上;在本县无住房;
(四)因城市拆迁,符合条件拆迁户需用周转用房的。
(五)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和本县的县级以上劳模、全国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军烈属、四级以上残疾人员家庭。
(六)县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人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单身申请人员除应当符合前述规定条件外,申请时应年满18周岁;以家庭为单位申请的,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
第八条 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一)在本县县城购买过政策性住房(棚改安置房、廉租房等)或已享受房改政策的、承租保障性住房等政策性住房的。
(二)在本县县城享受拆迁安置补偿的以及申请之日前1年内有房产转移记录的(因患有医疗行业标准范围内的重大疾病、家庭发生重大变故等不可抗拒因素造成并能够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除外)。
(三)其他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情形。
第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出租程序。
(一)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材料
1.城区居民申请应提供以下材料:个人书面申请、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及户口簿复印件、婚姻状况证明、申请人所在辖区居委会出具的现住房证明或家庭成员所拥有的房产证明、申请人同意对其家庭状况进行审查承诺函、申请人1寸照片及申请家庭7寸合影照片各1张。
2.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个人申请应提供以下材料:个人书面申请、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及户口簿复印件、学历证明、劳动合同、在本县无住房证明、申请人同意对其住房状况进行审查承诺函、申请人1寸照片及申请家庭7寸合影照片各1张。
3.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单位申请应提供以下材料:申请租房人员身份证、户籍证明、学历证明、劳动合同、在本县无住房证明;申请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其他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
申请人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应书面同意公共租赁住房相关部门核实其申报信息。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的,公共租赁住房相关部门应当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
(二)申请人所在辖区居委会或单位初审,合格后报所在办事处或管委会。
(三)街道办事处或管委会复审,复审合格后报县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
(四)县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对审核合格的申请人员在遂平县人民政府网站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确定申请人(单位)为公共租赁住房出租对象。
第十条 对经审核符合保障条件的,实时核准,及时告知申请人。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对核准结果有异议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到住房保障部门提出申诉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县住房保障部门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诉材料进行复审并答复申请人。
申请家庭人口、收入、户籍、婚姻状况等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自当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如实向住房保障部门申报。县住房保障部门对取得保障资格的申请人在遂平县人民政府网站予以信息公开,接受监督。
第十一条 租金标准
(一)中南阳光、党庄公租房(高层)月租金标准按照6元/平方米执行,徐店社区公租房(高层)月租金标准按照5元/平方米执行,租金标准执行时不考虑楼层、房屋结构、朝向等因素。
(二)爱民家园、开源小区、惠民家园公租房租金标准为1-3层月租金5元/平方米,4层月租金4.7元/平方米,5层月租金4.5元/平方米,6层月租金4.2元/平方米。
(三)利民家园、利民北区、民悦苑公租房租金标准为1-3层月租金4.5元/平方米,4层月租金4.2元/平方米,5层月租金4元/平方米,6层月租金3.7元/平方米。
(四)民馨苑公租房租金标准为1-3层月租金3.3元/平方米,4层月租金3元/平方米,5层月租金2.8元/平方米,6层月租金2.5元/平方米。
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由县政府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的房源供应情况、房源地理位置、保障家庭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适时进行调整。
第十二条 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可以申请公租房租赁补贴。实行租、补分离,分层补贴,分类进行管理,按照“864”标准进行补贴:
(一)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凭民政部门核发的低保证可补贴租房价格的80%;
(二)政府引进的特殊人才、在遂工作的县级以上劳模、全国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烈军属、四级以上残疾人家庭可补贴租房价格的60%;
(三)低收入家庭凭民政部门认定出具的低收入证明可补贴租房价格的40%;
(四)其他租赁公租房对象按照县政府每年审定的价格标准执行。
第三章 租赁管理
第十三条 供应分配:
(一)优先实物保障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在环卫、公交、教师、医护一线岗位工作以及其他应优先保障的住房困难对象。
(二)实行集中供给制度,每季度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人员进行一次集中分配。
(三)家庭成员中有英烈遗属的,有省级以上劳模等先进人物的,有下肢一、二级严重残疾或有重大疾病的,有70岁以上老人的,可优先分配相对较低楼层的住房,其他家庭参与摇号或抽签分房。
第十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分配程序:
(一)确定公共租赁住房房源。
(二)公共租赁住房主管部门制定分配方案并向社会公布。
(三)分配方案公布后,保障对象到县保障房管理中心进行意向登记。
分配方案应包括房源的位置、数量、户型、面积,租金标准,供应对象范围,意向登记时限等内容。
(四)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阳光分配,符合条件的人员摇号选房,公证处全程监督、纪检部门现场监督,并在政府网站全程公布入住人员信息。
第十五条 配租对象选择公共租赁住房后,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与配租对象应当签订租赁合同。
配租对象在规定时间内无故不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物业服务合同等入住手续的,其保障资格作废,自作废之日起两年内不得提出保障资格申请。
第十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期限至少为1年,最多不高于5年。期满可续租。
第十七条 租金实行先缴后租:每半年为一个缴费周期,每年6月和12月为缴费时间,也可预缴。
第十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负责公共租赁住房及其配套设施的维修养护,确保公共租赁住房的正常使用,不得擅自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性住房性质、用途及其配套设施的规划用途。
第十九条 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维修养护费用主要通过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以及配套商业服务设施租金收入解决,不足部分由同级财政补助。
第二十条 县人民政府公共租赁住房主管部门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承担公共租赁住房使用情况检查工作,定期巡查,及时维修养护。对房屋内易损易耗设施及使用不当造成设施设备损坏的,由承租人负责维修或赔偿。
第二十一条 承租人不得擅自装修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确需装修的,应当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同意,不得破坏建筑结构。
第二十二条 租赁期届满需要续租的,承租人应当在租赁期满3个月前向县级人民政府公共租赁住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人民政府公共租赁住房主管部门应当对申请人家庭人口、住房等条件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准予续租,并签订续租合同。
未按规定提出续租申请的承租人,租赁期满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拒不腾退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第二十三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
(一)采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方式骗取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三)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四)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五)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六)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七)拖欠租金累计6个月以上的;
(八)年审不合格的;
(九)租赁期内,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且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
(十)租赁期内,承租或者承购其他保障性住房的;
(十一)违反租赁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对应当退回或腾退公共租赁住房的承租人,住房保障部门应当为其安排合理的搬迁期,搬迁期内租金按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数额缴纳。
第二十四条 承租人拒不退回或逾期不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共租赁住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退回,拒不退回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退回公共租赁住房。
对拒不缴纳租金的,依法收回房屋,县人民政府公共租赁住房主管部门可以依照租赁合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公共租赁住房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中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经查实,立即解除租赁合同,收回保障性住房,5年内不得申请保障性住房;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采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方式骗取公共租赁住房的;
(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三)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四)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六)拖欠租金累计6个月以上的;
(七)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八)违反租赁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采取虚假资料等方式骗租保障性住房的,依有关规定处以罚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作出取消享受实物配租资格的决定后,应当在7日内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承租人必须在一个月内退出保障性住房,逾期未退出的,县住房保障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人员不得提供公共租赁住房出租、转租、出售等经纪业务。
违反本规定的,依照《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由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房地产经纪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遂平县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试行)》(遂政[2013]24号)废止。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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