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5-03472 | 主题分类 | \ |
| 发布机构 | 文 号 | 遂政〔2022〕30号 | |
| 成文日期 | 2022-12-27 | 公文时效 | 有效 |
| 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5-03472 |
| 主题分类 | |
| 发布机构 | |
| 文 号 | 遂政〔2022〕30号 |
| 成文日期 | 2022-12-27 |
| 公文时效 | 有效 |
遂政〔2022〕3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景区、开发区管委会,县直有关部门:
《遂平县重点项目建设协调推进实施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2年12月27日
遂平县重点项目建设协调推进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重点项目的管理、服务,保障重点项目顺利实施,带动全县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遂平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纳入省重点建设项目及市、县重点建设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省市县重点项目,是指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确定的对全县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重大影响和带动作用的建设项目。
第四条 省重点项目管理实行分级负责、条块结合、联动推进的原则。县重点项目建设协调推进领导小组主要负责组织和协调省市重点县项目建设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县重点项目服务中心负责重点项目协调服务和综合管理的日常工作。县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是省市县重点项目推进的责任主体,负责本部门、本辖区省市县重点项目的建设协调推进工作,其他县直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配合服务工作。
第五条 明确责任分工。项目建设单位(法人)是项目建设实施的主体责任,对项目建设手续办理、资金落实、招标投标、建设进度、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污染防治、廉政建设等全面负责。要严格执行国家各项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相应的责任体系;要强化对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和设备、材料供应商的管理,认真做好环境保护等工作;要精心组织,科学调度,有序推进项目实施,确保按计划完成目标任务,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监督;要及时、客观、准确地向县项目服务中心报送项目建设进展情况和存在的主要问题,并对上报的各类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各县直有关项目责任单位,每月应及时向县重点项目服务中心报送省市重点项目组织实施、工程进度、竣工验收情况以及存在问题、建议和对策,上报信息要专人负责,单位主要领导签字盖章,确保上报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各县直有关项目责任单位对辖区内省市重点项目涉及的选址、规划许可、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土地供应、配套设施、建设环境、生态保护等方面工作负责。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土资源、环保、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文物、电信、电力、供水、供暖、人防、消防、安全生产、质量监督等部门,分别对涉及本部门的行政许可事项、监督检查事项和支持保障工作负责。
第二章 确定程序
第六条 省重点项目应当符合国家、省产业政策,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各项专项规划,符合我县中长期投资发展方向,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规划以及相关专项规划。
第七条 省市重点项目筛选按以下程序确定:
(一)县重点项目服务中心根据国家、省投资导向和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研究提出省市重点项目申报条件和具体要求,制定年度省市重点项目选择指导目录。
(二)各县直有关单位根据省市重点项目选择指导目录将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向县重点项目服务中心申报。
(三)县重点项目服务中心根据申报情况,征求县直有关部门意见,提出省市重点项目建议名单和年度投资计划,报请县政府审定。
(四)省市重点项目建议名单及年度投资计划,经县政府审定后,由县委重点项目建设协调推进领导小组印发实施。
(五)省市重点项目原则上每年确定两批,筛选工作分别在上年11月和当年7月开展。
第八条 省市重点项目按竣工、续建、计划新开工进行分类管理。竣工项目是指当年计划建成投产(用)的项目;续建项目是指上年度在建,当年继续建设的项目;计划新开工项目是指当年计划开工建设的项目。
第三章 服务保障
第九条 强化审批服务。县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要按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放管服”要求,在省市重点项目前期手续办理过程中,积极推行区域评价、多规合一、多评合一、多图联审、审批手续办理承诺制和项目联审等机制,切实加强联审联批,减少审批事项,压缩审批环节,优化审批流程,建立绿色通道,实行线上办理,提升审批效率和服务质量。审批事项承诺时限应压缩至法定时限三分之二以内,其中项目审批(核准)、用地预审、选址意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等重要节点审批事项,承诺时限压缩至法定时限二分之一以内。
第十条 全力保障用地。省市重点项目建设用地指标从全县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周转指标、耕地占补平衡指标中优先保证,做到应保尽保。
建立报批“绿色通道”,对省重点项目必须实行单独组卷报批,分期实施的项目可分期报批,并按有关政策优先供地。
第十一条 加强资金支持。各级各部门应主动向金融机构推介省市重点项目,大力争取信贷资金投入。人民银行遂平分行和县金融局应加强窗口指导,鼓励和引导各商业银行贷款投向省市重点项目。
各级政府和有关单位在争取国债、中央预算内建设资金和安排本级财政性资金、贴息资金及专项资金时,应优先安排省市重点项目。
创新融资方式,积极推广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积极通过投资补助、基金注资、担保补贴、贷款贴息等,优先支持引入社会资本的省市重点项目;积极采取信用担保、风险补偿等方式,增强省市重点项目建设主体融资能力;积极发展股权和创业投资基金,支持省市重点项目建设主体开展股权和债券融资。
第十二条 优化建设环境。县直各有关部门要主动做好项目跟踪服务工作,及时协调解决项目推进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处理好项目与群众关系、项目与地方关系、项目与大气环境污染治理关系,重点项目在达到环保“六个百分百”要求的同时,为项目无障碍施工开辟绿色通道。督查和纪检监察机关要把各有关方面协调、服务、推进省市重点项目建设情况纳入督查和效能监察范围,严查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问题。
第十三条 做好其他要素保障。县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要主动加强与省市重点项目单位对接,及时做好水、电、气、暖、通信、道路和雨污水排放等配套设施建设,以保障省市重点项目建设和投产运营需要。
农业部门要优先保障市重点项目使用林地年度定额指标,优先办理占用征收林地手续和林木采伐手续。
第四章 建设推进
第十四条 实行目标责任制。每年年初,各县直有关单位就所辖省市重点项目的年度投资目标、工程进度目标和外部建设环境等方面,向县政府递交《遂平县重点项目建设目标责任书》;县直有关部门就涉及本部门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支持保障工作,向县政府递交《遂平县重点项目建设服务保障承诺书》。县委县政府督查局、县重点项目服务中心依照责任书和承诺书的规定开展服务协调和督查考核工作,定期向县委重点项目建设协调推进领导小组报告全县重点项目建设情况。
第十五条 实行县乡两级领导分包重点项目制度。严格执行“六个一”(一个重点项目、一名联系领导、一个责任部门、一个督办人、一个督查专家、一抓到底)工作机制。县直有关单位对所辖省市重点项目实行领导分包责任制,分包领导应加强现场指导协调,督促建设进度,及时解决问题。每年县属省重点项目由县级领导分包推进。县重点项目服务中心必要时会同有关单位联合服务督导,或实行专人驻地服务督导。
第十六条 实行省市重点项目联会议席制度。县政府各有关部门成立联席会议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建立部门互动、上下联动的项目协调调度机制、省市重点项目法人及责任单位可向县重点项目服务中心反映项目建设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县重点项目服务中心可根据情况组织协调调度或提请县政府研究。县重点项目服务中心对提请需市级层面协调解决的困难和问题,进行梳理归纳报请分管领导协调解决,重大事项报请县委、县政府研究解决。不断完善改进项目周例会制度,县政府原则上每周组织召开一次重点项目协调推进例会,如因特殊需要,可临时增开。
第十七条 实行重点项目信息动态管理制度。县重点项目服务中心负责收集、整理并发布省市县重点项目动态信息,每月向县委、县政府报送省市重点项目月度考评结果,并抄送县级有关部门。同时将每月度考评结果下发至各党委政府和项目管理部门,对完成责任目标较好的县有关单位及项目建设单位,给予通报表扬;对完不成目标任务的单位,采取印发督办通知、约谈负责人、通报批评等措施促其整改,并安排媒体进行专访“亮像”或“曝光”。
第十八条 建立台账管理制度。各县直有关部门对省市县重点项目要建立包括基本概况、建设目标、具体任务、进展情况等内容的项目台账,建立包括存在问题、解决标准、解决时限、责任单位与责任人等内容的问题台账。加强日常监管,定期通报情况,实行实时调整,确保台账管理覆盖项目从开工到投产全过程。
第十九条 落实重点项目考评制度。考评工作采取月度考核、观摩点评和年终考核相结合、定量考核与问卷调查相结合、听取汇报与实地核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月度考核,以重点项目信息月报系统各项目单位上报数据为基础,由县重点项目服务中心根据项目实地核查情况及其他奖罚因素综合考量,考核结果按月通报。观摩点评,每年进行季度,由县委、县政府组织各县直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参加,对重点项目进行观摩点评。年终考核,每年年底进行一次,由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牵头,县重点项目服务中心组织有关部门专业人员进行。具体要求见《遂平县重点项目建设考核奖惩办法》。
第二十条 实行重点项目稽察督查机制。根据《河南省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51号)要求,对重大建设项目实行稽察工作制。稽察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审批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是否依法实施,招标投标是否依法进行,项目建设进度与工程质量控制是否科学,资金使用、概算控制是否真实、合法,竣工项目是否取得应有的投资效益或社会效益。逐一明确重点项目联系领导和责任单位,适时组织开展重点项目督导。建立重点项目督查长效机制,县委县政府督查局牵头,相关行业部门组成督查组,对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有较大影响力的重点项目,实行季督导和专项督导,并通报有关情况。
第五章 机构建设
第二十一条 县政府建立重点项目联席会议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发改委,其成员由县发改委、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县文广旅局、县环境分局、县财政局等单位组成,每月召开一次联席会议。
第二十二条 联席会议领导小组和办公室主要职责:受理重点项目申报、筛选、确定省市重点县项目;协同县行政服务中心组织各职能部门对项目单位进行业务培训;负责收集汇总各项目单位审批材料、项目进展情况;及时召开重点项目推进会,解决各项目在审批和建设过程中遇到的实际问题,确保重点项目按计划完成;督促检查项目责任单位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做到一月一通报、半年一检查总结。
第二十三条 建立重点项目联席会议领导小组,及时定期召开会议解决实际问题。完善项目管理制度,以确保项目建设顺利推进。
第六章 严格奖惩
第二十四条 按照中共遂平委办公室、遂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遂平县重点项目建设考核奖惩办法》要求给予奖励。
1.对年度综合考核排序前3名的单位,由县委、县政府表彰为“年度项目建设先进单位”,给予党政主要负责同志各记二等功一次,并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
2.对县直重点项目,经考核认定完成年度建设任务、综合得分前5名的责任单位,由县委、县政府表彰为“年度项目建设先进单位”。
3.对服务项目建设的有关县直有关单位,年度考评为优秀的,由县委、县政府表彰为“年度服务项目建设先进单位”。
4.对服务项目建设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由县委、县政府表彰为“年度服务项目建设先进个人”。
第二十五条 按照中共县委办公室、遂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遂平县重点项目建设考核奖惩办法》的要求给予惩处。
1.对年度考评综合排序最后一名单位,由县委、县政府发文予以通报批评,并在项目建设总结会议上由主要负责同志作表态发言。对连续两年排序最后一名的单位,由县委、县政府发文进行通报批评,对其党政主要负责同志进行诫勉谈话,党政主要负责同志当年不得评先评优。
2.对县直重点项目,考核得分在60分以下的,由县委、县政府发文予以通报批评;对连续2年受到通报批评的项目责任单位,由县委、县政府发文进行通报批评,对项目单位主要负责同志进行诫勉谈话,项目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当年不得评先评优。
3.对服务项目建设的县直有关单位,年度考评为一般和差的,由县委、县政府予以通报批评,对评为差的单位主要负责同志进行诫勉谈话,情节严重的,对单位主要领导进行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 实行重点项目退出机制。重点项目出现重大质量、安全责任事故以及违反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造成恶劣影响的,应及时将其调整出重点项目名单,并收回已享有的各项优惠条件。
第二十七条 重点项目建设单位、参建单位和设备材料供应商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不认真履行合同、不执行国家技术规范、严重影响工程建设工期与质量、造成质量安全事故的,将其及相关负责人列入失信名单,通过县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向全社会公布,3年内不得参加县重点项目投标。
第二十八条 对不落实重点项目建设有关政策,拒不执行上级关于重点项目建设的指示、决定和命令,导致项目不能按要求正常推进的,县纪委、县委县政府督察局要严格按照要求进行问责,或下发“三色”督察令。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县重点项目联席会议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名单
组 长 李振南 县委副书记、县政府县长
副组长 张 强 县委常委、县政府副县长
冯 浩 县政府副县长
成 员 师道清 县政府办公室主任
李海江 县发改委主任
曹 辉 县财政局局长
郭国强 县科工信局局长
张云峰 县自然资源局局长
姚建新 市生态环境遂平分局局长
王 彦 县住建局局长
刘中原 县交通运输局局长
徐鹏举 县水利局局长
秦启智 县商务局局长
张国栋 县应急管理局局长
李 民 县人民防空办公室主任
赵君阳 县公路管理服务中心主任
重点项目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由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师道清同志兼任。领导小组和办公室主要职责:受理重点项目申报、筛选、确定省市县重点项目;负责收集汇总各项目单位审批材料、项目进展情况;及时召开重点项目推进会,解决各项目在审批和建设过程中遇到的实际问题,确保重点项目按计划完成;督促检查项目责任单位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做到一月一通报、一月一调度。








